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可以向相关国家机关和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并可以将建议的采纳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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