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首先收到该信访事项的机关受理并牵头办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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