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受理、转送、交办、解释、告知等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