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应当予以登记,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受理、转送、交办、解释、告知等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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