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