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相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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