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三节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督查,可以通报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办理信访事项时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本级和上级机关作出的信访办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督查的工作。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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