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四十条
上海市信访条例 第三节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复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出具书面信访复核意见。
信访复核意见应当载明复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信访复核的具体请求、复核请求的事实认定情况、最终复核意见及依据。
信访复核意见应当载明复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信访复核的具体请求、复核请求的事实认定情况、最终复核意见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