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最低时限,鼓励提供延时服务、错时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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