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十九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向公众提供文艺演出、陈列展览、电影放映、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数字文化服务、阅读服务、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验、艺术普及、旅游咨询、法治宣传、体育健身、科学普及等文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