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区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总馆,以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分馆,以居(村)综合文化活动室为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推动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和服务延伸。
本市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的图书馆(室)、职工书屋、文化活动室和其他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成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
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应当在资源调配、服务提升、专业培训等方面为总分馆制建设提供业务指导和支持,加强业务联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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