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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