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文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国有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根据其功能定位,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主要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公众参与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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