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文化设施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报制度。活动项目、服务效能等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