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三章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其网站或者服务场所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开放时间等服务信息。
公共文化设施临时停止开放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突发原因外,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汇集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信息,纳入本市“一网通办”平台,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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