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五章“上海文化”品牌建设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五章“上海文化”品牌建设 第四十七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国有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用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或者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激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