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五章“上海文化”品牌建设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五章“上海文化”品牌建设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加强公共文化数字产品内容原创研发,拓展公共文化服务应用场景,提高公共文化数字产品品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