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五章“上海文化”品牌建设 第四十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五章“上海文化”品牌建设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扬海派文化特点,以上海名人、海派地标、历史事件为载体,加强海派文化品牌建设,提升海派文化内涵,传承城市文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