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五章“上海文化”品牌建设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五章“上海文化”品牌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市按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的目标,坚持国家标准、突出上海特色,加强“上海文化”品牌建设,传承和发扬红色文化、海派文化、江南文化等特色文化,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