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四章 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四章 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并扶持建立各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文化团队,引导群众性文化活动健康、规范、有序开展。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提供业务指导、艺术培训、信息咨询以及设施使用等服务。
文化、体育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扶持和培育群众性文化团队发展,提高群众性文化活动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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