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四章 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四章 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开展文艺演出、艺术教育、文艺指导等全民艺术普及活动。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艺术工作者、基层文化骨干、志愿者等为群众性文化活动提供艺术指导。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艺术工作者、基层文化骨干、志愿者等为群众性文化活动提供艺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