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四章 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四章 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倡导公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培养健身技能,养成运动习惯。
鼓励社区体育组织、基层群众性健身团队等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
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活动举办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保障活动有序开展。
鼓励社区体育组织、基层群众性健身团队等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
开展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活动举办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保障活动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