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四章 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 第四章 群众性文化活动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文化展演、竞技比赛等方式,开展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传播。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戏曲、书画、武术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的传承弘扬活动。
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表演等活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戏曲、书画、武术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的传承弘扬活动。
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表演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