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被取消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且由税务、公安部门注销税务登记,收缴车费发票和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