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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