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复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