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乘客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造成车辆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