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十三条的营业站调度员,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调度资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