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十三条的营业站调度员,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调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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