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户违反第三十七条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