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户违反第三十七条的,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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