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投诉超过标准收费的,受理单位查实后可以对投诉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