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医疗保障事业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设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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