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医疗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统筹协调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医疗保障相关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医疗救助信息排摸、政策宣传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