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的体系建设、基金运行、医药管理、经办服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