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监督管理,通过异地结算数据交换、医疗费用联查互审、举报线索协同互查,对异地就医人员进行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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