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服务协议、违背服务承诺的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记分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