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医疗保障的社会监督。医疗保障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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