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工作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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