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工作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