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医疗保障部门可以运用医疗保障智能监控和大数据分析手段,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等平台,建立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医疗保障智能监控体系,提升线索发现、调查取证、违规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效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