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依法及时共享出生、死亡、户籍、学籍等与医疗保障管理和服务相关的人员身份、参保状态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