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章 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第四十八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信息系统应当与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使用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如实上传数据信息。
医疗保障、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推广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票据的应用,推动医保移动支付、电子处方流转,为参保人员提供精准、规范、便利的就医购药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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