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主体发生投资权益争议,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二)申请仲裁;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四)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协商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二)申请仲裁;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四)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