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根据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以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