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以及他们在本市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享有与本市常住人口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并为就诊的台湾同胞申请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提供便利。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适当照顾。
在本市创业、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并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适当照顾。
在本市创业、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