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 引导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创新转型的战略要求,加快实施产业的转型升级,支持其中的传统制造业企业开展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专精特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中小企业,在能源供应等方面予以保障。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其存量房屋和土地,兴办信息服务业、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行业。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其存量房屋和土地,兴办信息服务业、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