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十四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十四条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鼓励台湾同胞投资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以及先进制造业等领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