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在资金管理、出入境管理、就业许可、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