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设立金融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对台湾同胞投资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改制成法人金融机构后注册或者迁入本市的,以及在本市新注册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可以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