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十条 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 第十条 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对台湾同胞投资者与其他主体的合同争议或者其他争议进行仲裁。鼓励本市仲裁机构设立涉台仲裁服务窗口,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提供与仲裁相关的法律服务。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受聘为本市仲裁机构仲裁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