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十三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十三条 已由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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