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十四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十四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