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十二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十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可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